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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女童在学校被破旧不堪的足球框砸死,看完这个新闻,我认为学校所说的责任全部都在监护人,这很明显是不能让人认同的,准确的来讲,双方都应该有一定的责任,只不过是责任划分大小不同罢了!

事发经过

6月3日,福建长乐漳新中学一名姓李的老师将自己三岁的女儿小月一同带到学校去。随后到达学校之后,小月同其他三位老师的孩子一起到学校操场的足球框前面玩耍,然而突然刮来了一阵风,使足球架突然倒了下来,小月不幸被砸中头部,当场不治身亡。

当时监控视频就已经拍下了足球架倒下来的全部过程,可以说的上这个年久失修的足球框?弱不禁风?,当时小月的父亲看到之后,第一时间就将孩子送到医院去治,但是根据他自己所说,刚开始抱起来的时候就发现孩子没有了动静。

然而去找学校要说法的时候,校长表示说:?学校有没有责任是由长乐区教育局所定的,然而教育局说我们学校是没有责任的,现在对于事故发生,最多只能够由学校老师捐款,出于人道主义?捐款30万?,但是责任是在监护人。?

问题本质

其实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学校没有尽到相关的义务,对于公共设施的安全性,没有做出及时的排查。球框门下面的螺丝都已经全部烂掉,并且没有将球门固定,还存在多处损坏的情况。对于这样的公共设施而言,安全性至关重要!因为迟早都会有倒塌的风险,如果不是这次,那么下一次又是哪个孩子呢?又是哪个倒霉的家庭呢?

所以说通过此事也要清楚,学校定期对于宿舍一些体育设施,消防设施等各种仪器的安全状况检测不容疏忽。

问题反思

在这件事故当中,其实监护人当然也有一定的责任,就是没有监管到位,在监管死角的情况下,不能够任由一名低龄儿童在公共场所玩耍。因为他们基本没有安全意识和危机意识,所做出来的事情也不是我们成年人的角度,所能想到的,所以根本理解不了他们的所作所为。

本身作为操场和球门,属于娱乐设施,应该做到日常保养维护,即便是攀爬引发的倒塌致死也是学校责任,和攀爬过程中坠落是两个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所以学校应该承担"学校是公共场所,球门属于学校内的公共设施,球门不稳,存在安全隐患,最终导致伤人致死,学校作为球门所有人和公共场所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